(2017)粤040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广振与天津市乐发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振,天津市乐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056号原告:李广振,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天津市乐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丰腾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18264507B。法定代表人:李全乐,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李广振诉被告天津市乐发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广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振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乐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振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广振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