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文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女,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黎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文某某为赚取带工费,在香港落马洲桥上的一个“水客”派货点领取了一个装有24瓶止咳水的白色塑料袋,谈好带工费为港币70元。当日,文某某从深圳XX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在被海关人员查验时发现其携带的行李箱内的塑料袋内装有24瓶“使咳消特效止咳露”止咳水(120ml/瓶)。经鉴定,上述止咳水检出可待因成分。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的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走私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某表示认罪,同时还提出其独自抚养三个小孩,分别是7岁、4岁半、1岁半,其身体不好,一直在看医生、吃药,其之前跟老公吵架,因为三个小孩要吃饭其才去走当水客,其也不想犯罪,只是想赚钱让孩子吃饭。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文某某为赚取带工费,在香港落马洲桥上的一个“水客”派货点领取了一个装有24瓶止咳水的白色塑料袋,谈好带工费为港币70元。当日,文某某从深圳XX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在被海关人员查验时发现其携带的行李箱内的塑料袋内装有24瓶“使咳消特效止咳露”止咳水(120ml/瓶)。经鉴定,上述止咳水检出可待因成分。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的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皇岗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通关查验记录、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文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携带24瓶止咳水(在其行李箱内的内层,用白色塑料袋包装)从XX口岸入境被皇岗海关查获,后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成分,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接到通知自行前来XX缉私科接受处理,后被立案侦查。2、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文某某2016年度有多次的香港出入通关记录。3、扣留、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海关依法对被告人文某某走私入境的24瓶(120ml/瓶)“使咳消特效止咳露”采取了扣押措施。4、查获的止咳水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海关人员现场从其行李箱内查获一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止咳水的照片进行了书面确认。5、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针对被告人文某某被查获时其携带的装有止咳水的包装物是否被拆开的问题,由于值班海关人员已无法准确回忆,相关照片和视频中也没有反映,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人文某某是否拆开过包装物。6、被告人文某某被取保候的相关材料。证明:因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处于哺乳期,于2016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交纳1000元保证金。7、被告人文某某最小的儿子的出生证明材料、就诊病例材料,证实:被告人文某某最小的儿子系2015年12月8日出生。8、被告人文某某的身份资料。9、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文某某对其为赚取带工费携带止咳水入境的事实予以供认。在一审庭审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同时还提出其独自抚养三个小孩,分别是7岁、4岁半、1岁半,其身体不好,一直在看医生、吃药,其之前跟老公吵架,因为三个小孩要吃饭其才去当水客,其也不想犯罪,只是想赚钱让孩子吃饭。通过这次事件,会吸取教训不再重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10、深圳市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关(缉)鉴(理化)字[2016]7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携带的“使咳消特效止咳露”中检出可待因成分。11、被告人文某某案发当日通关的监控录像及截图。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文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被查获,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的通知后能够自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走私毒品的行为,属自首,其被取保候审后能够随传随到,配合侦查和接受审判,有悔罪的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有三名幼儿需要抚养,且欲获取的带工费仅70元人民币,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含可待因成份的24瓶止咳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永 鹰审判员 李 生 荣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