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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中等与李小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中,李秀丽,李小东,李继苹,李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中。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小东。委托代理人:李联,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继苹。委托代理人:李联,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继忠。委托代理人:朱影,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志中等与被执行人李小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志中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李小东等的财产在价值328,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张志中、李秀丽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执行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执行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小东、李继苹可继承遗产即李健宇买受的,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菜市街以西、北三环以北、丙四街以东、丙三路以���恒利·七彩阳光A-12幢1单元602号房,丘地号6-38/81-12(602)住宅房屋予以预查封(上述房产面积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二、对申请执行人张志中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黄河路2号,长房权字第2015110906**号,丘(地)号2-25/8004-21-204建筑面积106.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三、对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46320号,权利人李秀丽,坐落于宽城区北亚泰大街1899号耀江五月花苑小区21栋410室,丘地号6-13/31-1-1(410),不动产单元号220103011008GB00139F00130001,土地面积49平方米,建筑面积72.34平方米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