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欣与曹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欣,曹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681号原告:黄欣,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曹小龙,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原告黄欣与被告曹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2015年11月21日起后续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被告以急需短期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期至2015年9月5日。2015提9月22日,被告仅归还借款40万元,重新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据。2015年11月21日,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再次重新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经多次追讨,被告未履行本金及利息的支付。被告曹小龙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8月20日,被告曹小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黄欣借款70万元,并向原告黄欣出具了一张“兹有曹小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借到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约定的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5日”的借据。同日,借款应其要求转入黄志兴账户。2015年9月22日,被告曹小龙归还借款40万元,重新按原借据模式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借期1个月,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提10月22日。2015年11月21日,被告曹小龙归还借款10万元,再次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导致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据及转款银行流水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曹小龙向原告黄欣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曹小龙至今未归还原告黄欣借款20万元。现原告黄欣要求被告曹小龙归还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据中对利息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应从其主张权利也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小龙归还原告黄欣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借款本息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曹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14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