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1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姚仁礼诉紫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秀平不服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仁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87号起诉人姚仁礼,女,汉族。2017年5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姚仁礼的起诉状,姚仁礼以紫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秀平颁发的“紫政集建(1996)字第133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侵犯了其承包土地使用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紫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紫政集建(1996)字第133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责令紫阳县人民政府在不侵犯起诉人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重新为第三人李秀平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认为,起诉人姚仁礼诉状中要求撤销的“紫政集建(1996)字第133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类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涉及土地使用权确认案件起诉前需经复议前置程序,姚仁礼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仁礼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王小芸审 判 员 张 楠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维维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书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