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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与唐照雄、唐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唐照雄,唐猛,唐林建,唐仁胜,唐小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470号原告: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一甲村)。负责人:唐小政,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照雄,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告:唐猛,男,3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全州县。被告:唐林建,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第三人:唐仁胜,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全州县。第三人:唐小文,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全州县。原告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一甲村)诉被告唐照雄、唐猛、唐林建及第三人唐仁胜、唐小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一甲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一甲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州县枧塘镇芳塘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一甲村)负担。审判员  蒋开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