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雪与被执行人柳宁、柳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柳宁,柳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248号申请人:陈雪,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柳宁,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柳圣洋,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陈雪与被执行人柳宁、柳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559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雪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柳宁、柳圣洋欠陈雪23万元,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13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还清。若柳宁、柳圣洋未能按约还款,陈雪可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并要求柳宁、柳圣洋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当天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耀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