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李巨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股份合作经济社,李巨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98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梁炽生,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忠,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巨昌,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李巨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同年5月2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