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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与潘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潘雪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77号原告: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地址: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顺发巷9号D1-D5幢首层第7号商铺。经营者:潘东新,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潘雪花,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经营者:潘东新)诉被告潘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经营者:潘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