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与潘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潘雪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77号原告: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地址: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顺发巷9号D1-D5幢首层第7号商铺。经营者:潘东新,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潘雪花,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经营者:潘东新)诉被告潘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御庭装饰材料商场(经营者:潘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