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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与陈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陈某某,陈某,任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7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被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女。被告:任某某,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陈某某、陈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归还贷款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日)3689.53元,共计本息53689.53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7年3月2日起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事实和理由:陈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在我行贷款50000元,期限3年,现余额53689.53元未归还。贷款担保人为陈某、任某某。贷款于2016年7月23日到期,借款用途为养殖。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逾期贷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某某、陈某、任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陈某某为借款人,由被告陈某、任某某为担保人,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0%确定。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30日,利息支付到2016年6月20日。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该笔贷款至2017年3月2日,被告仍下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89.53元(自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3月2日,正常利息324.80元,罚息3364.73元)本息共计53689.53元。同时,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条款5.5.1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承诺书、借款凭证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宗玲从原告处贷款50000元,双方形成了金融借贷的法律关系,合同到期后被告陈某某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陈某、任某某自愿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担保关系,应对到期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要求被告陈某、任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89.53元(截止2017年3月2日),本息共计53689.53元;被告陈某某自2017年3月3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二、被告陈某、任某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萌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