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3001郑飞飞与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飞,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01号原告:郑飞飞。被告: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郑飞飞诉被告连云港铁玩公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飞飞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飞飞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