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马加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097号原告:马加雪,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诉讼代表人:王佑旭,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加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加雪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