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波与朱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653号申请人雷波,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朱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职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雷波诉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共计35725元,申请执行人雷波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