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张国栋、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张国栋,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水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邳州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广西千千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610号原告:王建华,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松,山东沂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栋,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傅绍万,董事长。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被告:徐州水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三汊河路月亮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被告:邳州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三汊河路月亮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被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红网大厦。法定代表人:舒斌,执行董事。被告: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53号801室。法定代表人:夏武全,总经理。被告:广西千千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清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7层E座。法定代表人:卢辉,执行董事。本院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张国栋、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水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邳州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广西千千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亦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良人民陪审员 王乃军人民陪审员 张作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美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