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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阳洪英与孙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洪英,孙凤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特15号申请人:阳洪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孙凤,女,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县。申请人阳洪英与被申请人孙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阳洪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熊婉妙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变更为申请人。事实及理由为:被申请人孙凤系申请人前儿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儿子熊阳结婚后于2014年9月29日生下一女,取名熊婉妙,户籍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2017年2月2日,申请人之子熊阳因病去世,其女儿监护权由被申请人行使,但熊阳去世后,被申请人将熊婉妙丢给申请人照顾,独自外出未归,不对熊婉妙行使任何监护职责,不抚养熊婉妙,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熊婉妙的合法权利,提起如上申请,希法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称其不会照顾女儿,也没有给女儿抚养费,被申请人从2017年初离开重庆就一直到广州工作生活,愿意放弃对女儿享有的监护权,希望能够指定女儿的奶奶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熊婉妙系被申请人孙凤与熊阳的婚生女,熊婉妙于2014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八桥镇双龙路2号5幢17-5,熊婉妙的祖母为申请人阳洪英,其父熊阳于2017年2月2日去世,后由其母孙凤一人行使对熊婉妙的监护权。现被申请人孙凤从2017年初离开重庆到广州居住生活,被监护人熊婉妙一直跟随其祖母阳洪英居住生活,被申请人孙凤承认不会照顾被监护人熊婉妙,也不会给熊婉妙抚养费。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凤作为被监护人熊婉妙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现被申请人一直在外,同时承认不会照顾被监护人,也不给被监护人抚养费,被申请人在事实上已经表明不能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故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监护人熊婉妙一直跟其祖母阳洪英居住生活,并由申请人承担抚养费,故申请人更能正常行使对熊婉妙的监护责任,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本院依法指定申请人阳洪英为熊婉妙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孙凤为熊婉妙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阳洪英为熊婉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