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娄志明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志明,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321号原告:娄志明,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军,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志明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娄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志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