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西门子股份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洼社区居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陈伟先,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特斯巴赫广场2号(WITTELSBACHRPLATZ2,80333Munich,GERMANY)法定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和沃克玛邦博士(Dr.NorbetMoritzandDr.VolkmarBonn)。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博乐仁(ROLANDBUSCH)。上诉人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981-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本案中涉嫌实施侵权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管辖。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西门子”作为企业字号,且其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经营的家电产品与原告的家电属于相同行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西门子”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涉外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原审被告青岛世纪西门子厨卫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辖区,涉案标的为50万元,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光审判员 尚秋君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