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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建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市益朵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纯,成都市益朵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859号原告:李建纯,男,汉族,1952年8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成都市益朵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金花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王朵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纯诉被告成都市益朵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现原告李建纯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纯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纯承担。审 判 长  董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继忠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