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全珍诉范元清、杨素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全珍,范元清,杨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1225号原告范全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510XXXX。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元清,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码:510XXXX。被告杨素华,女,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码:510XXXX原告范全珍诉被告范元清、杨素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范全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全珍以其打算与被告范元清再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原告范全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全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全珍负担。审 判 长 钟兴旺人民陪审员 徐代江人民陪审员 赵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