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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贵生与沈玉库、何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生,沈玉库,何立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9号原告:孙贵生,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琳,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库,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何立君,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孙贵生与被告沈玉库、何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冰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