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贵生与沈玉库、何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生,沈玉库,何立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9号原告:孙贵生,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琳,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库,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何立君,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孙贵生与被告沈玉库、何立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冰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