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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苏鑫、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苏鑫,苏磊,许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510号原告:王晓玲,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苏鑫,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被告:苏磊,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苏鑫,系被告苏磊弟弟。被告:许冬梅,女,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瀚怿,系被告许东梅儿子。原告王晓玲与被告苏鑫、苏磊、许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王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原告借款92万元、利息25220元,并按约定利率给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底被告苏磊向原告借款100万整。2015年底,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请求原告暂缓几个月,在支付了相关利息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打了103万的借款条(三万元系欠款利息转入),约定2016年底还清本息。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仍不能归还,还是只支付了相应的利息,2016年底,在原告再三追讨情况下,被告苏磊让被告苏鑫、徐冬梅提供担保,于2017年1月1日在原告处签订了担保书。2017年1月底被告按要求给付原告本金10万元,现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利息,且原告发生三被告不动产亦在发生变化,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苏磊、苏鑫、许冬梅共欠原告王晓玲本金六十万元、利息五万七千八百五十元,共计六十五万七千八百五十元,被告苏磊、苏鑫、许冬梅分期支付给原告王晓玲: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本息七千八百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本息十万零七千八百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本息六千五百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本息五万六千五百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五千八百五十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五千二百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本息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三千九百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三千二百五十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二千六百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一千九百五十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本息五万一千三百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本息五万零六百五十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二十六元,由被告苏磊、苏鑫、许冬梅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王晓玲向法院预交,由被告苏磊、苏鑫、许冬梅于2018年5月31日前履行最后一笔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晓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