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执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九海服饰有公司、象山升裕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九海服饰有公司,象山升裕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4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九海服饰有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副负责人。被执行人:象山升裕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X,该厂厂长。象山九海服饰有公司与象山升裕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升裕针织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九海服饰有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九海服饰有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