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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瑛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铁西区瑛英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6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庆福。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瑛英便利店。经营者:杨瑛。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瑛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