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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景润与崇明区档案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润,崇明区档案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110号原告:张景润,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崇明区档案局,住所地崇明区。原告张景润与被告崇明区档案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凌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