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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政严与被告赵增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政严,赵增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450号原告:吕政严,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陶玉兰,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增强,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合蚌路红绿灯北。负责人:不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园东路999号。负责人:姜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兴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政严与被告赵增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政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政严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政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吕政严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