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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朱荣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朱荣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2号。负责人李静,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荣彩,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恢复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朱荣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荣彩名下位于大武口区裕民北路帝景家园****号、大武口区青山北路****号、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半岛****号共三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朱勇于2017年4月26日以555000元的价格竞得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半岛****号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荣彩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