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榕烽、杜群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榕烽,杜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苏榕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杜群武,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榕烽与被执行人杜群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