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义县桐琴镇邀吧邀吧休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义县桐琴镇邀吧邀吧休闲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桐琴镇邀吧邀吧休闲会所,经营地址武义县桐琴镇长安街158号(桐琴广场桐琴商业中心D号地块二楼)。经营者:吴催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武义县桐琴镇邀吧邀吧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周巧慧人民陪审员 吴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厉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