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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304、305、3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3732-0。法定代表人:刘晓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2927496-2。法定代表人:周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63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