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学星与黄士杰、黄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星,黄士杰,黄娟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391号原告:黄学星,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黄士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黄娟,女,1983年6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黄学星诉被告黄士杰、黄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星诉被告黄士杰、黄娟二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免交。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