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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学星与黄士杰、黄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星,黄士杰,黄娟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391号原告:黄学星,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黄士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黄娟,女,1983年6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黄学星诉被告黄士杰、黄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星诉被告黄士杰、黄娟二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免交。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