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秀梅与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秀梅,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37号申请人崔秀梅,女,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申请人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金龙,职务经理。2013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因建设望奎县一中状元城楼盘为由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打款到被申请人指定帐户共计356.8万元(2014年4月16日向田淑香打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时间为2个月;2014年3月29日向哈泽东打款20万元,向赵国君打款6万元,双方约定利息3分,借款时间为3个月;2015年4月27日向哈立刚打款90万元,向郭春洪打款15万元,约定利息2分,借款时间为3个月;2015年5月29日向哈金龙打款40万元,约定利息为3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现被申请人没有偿还债务本息,现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望奎县一中状元城商服,房产总价值3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望奎县祥和乐园楼房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望奎县一中状元城商服楼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尚景春所有的位于望奎县火箭镇祥和乐园住宅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