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某、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当庭表示愿意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和张某继续生活,修复感情;张某在原审和二审中均不同意离婚,愿意和林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在二审庭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撤回离婚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林某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均减半收取为100元,由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应 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宝涛(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