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寇慧燕申请执行张金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慧燕,贾拢,张金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寇慧燕,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公务员,住乌苏市北京西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贾拢,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在职业,住乌苏市南园新区天山巷***号。被执行人:张金旗,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个体,住乌苏市南园新区天山巷***号。申请人执行人寇慧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新4202民初795号��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贾拢、张金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拢、张金旗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拢、张金旗与寇慧燕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寇慧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202执12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