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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胜与瞿桂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胜,瞿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胜,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株洲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桂云,女,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株洲县。上诉人胡胜因与被上诉人瞿桂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胡胜的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诉发生侵害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县,故株洲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志军审 判 员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