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龙等与林建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龙,林建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799号原告:邵武市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东路龙晖花园16#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2972321-1。法定代表人何文龙,董事长。原告:何文龙,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福,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龙与被告林建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龙撤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