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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银花与王国军、王小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银花,王国军,王小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913号原告汪银花,女,193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军,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小四,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汪银花与被告王国军、王小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汪银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银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银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银花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