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永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1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唐秋平,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湖坊镇同盟村十字街***号**号,公民身份证号:3601111967********。被申请人:徐永泉,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徐永泉诉南昌豫���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赣0105民初110号裁定,裁定冻结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于同年6月3日查封了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西侧的豫章花园12号2单元601室住房一套。2017年4月17日唐秋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唐秋平与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就南昌市湾里区云湾公路西侧豫章花园12号2单元601室房屋在我院查封前的2014年9月16日就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在我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并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并非因买受人唐秋平自身原因造成。故买受人唐秋平要求对该房屋解除查封改由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云湾公路西侧豫章花园12号楼2单元601室住房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490元,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卫国审 判 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 刘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