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群丰诉石永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丰,石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陈群丰,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石永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陈群丰诉被告石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群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永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群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