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执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庆涛、宋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涛,宋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6执保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庆涛,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宋云泽,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涉县。申请执行人杨庆涛与被执行人宋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庆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冀0426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宋云泽的住房一套(涉县君子居小区8号楼3单元703室),期限为3年。2017年5月23日,(2017)冀0426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君子居小区8#-3-703住房已于2017年3月17日过户于宋金牛、王春兰,故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6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波审 判 员 周炳勋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