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20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广森与岳阳智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森,岳阳智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32号之二原告:程广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长沙新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岳阳智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考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广森与被告岳阳智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程广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广森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7020元,减半收取计28510元,由原告程广森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