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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与杨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杨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2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法定代表人:海金春,该行行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号。被告:杨玉英,女,汉族,住香格里拉市。本院在2017年4月26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诉被告杨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方需要预交3133.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发出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7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