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秋腾、张美芳等与张保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腾,张美芳,张保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301号原告杨秋腾。原告张美芳。被告张保良。原告杨秋腾、张美芳诉被告张保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秋腾、张美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腾、张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