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秋腾、张美芳等与张保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腾,张美芳,张保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301号原告杨秋腾。原告张美芳。被告张保良。原告杨秋腾、张美芳诉被告张保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秋腾、张美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腾、张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