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梅与郑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梅,郑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083号原告卢梅,女,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息县公疗医院退休职工,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孙文亮、姚拥军,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郑萍,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宝臣,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寿财险公司)负责人郭韶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公司内控合规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梅诉被告郑萍、被告信阳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梅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郑萍负担。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月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