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吴海雄、苏海犯嫖宿幼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人民法院,吴海雄,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房志伟,院长。被执行人:吴海雄,男,汉族,深圳市南山区人,住连州市连州镇。被执行人:苏海,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县人,住连州市连州镇。吴海雄、苏海犯嫖宿幼女罪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连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各判处吴海雄、苏海罚金6000元。逾期后,被告人没有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房管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