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刘天军赵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赵亚军,刘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672号原告: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章。被告:赵亚军,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刘天军,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亚军、刘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赵亚军、刘天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乾安县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