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杨婧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杨婧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1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3层01、02、07、08单元。负责人曹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翠苗,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杨婧滢,女,39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杨婧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