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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海、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海,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海,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21弄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30953。法定代表人:娄晓蓉。申请执行人张志海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4250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2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和房产均已拍卖并分配,申请人分配到的金额为123656.7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余款468343.2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鼎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