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204黄兴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20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兴洋,男,1991年12月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兴洋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黄兴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因黄兴洋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