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与魏进记、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魏进记,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165号原告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珍,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进记,男。被告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进记、XX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进记、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镇平县鸿宇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照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