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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建南强迫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南

案由

强迫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66号罪犯陈建南,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南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建南等3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993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